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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管理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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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时间:2014/2/20 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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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大纲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大纲是根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总体要求,规定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目的、教学要求等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组织教学、教学管理部门检查和考核学生成绩,进行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每门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第二章  教学大纲制定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教学大纲要根据高职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总体要求进行制定。要具有高度的科学性和思想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  教学大纲要准确地贯彻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教育思想和培养目标的原则,既要符合其总体要求,又要明确该课程的地位、作用和任务。

第五条  教学大纲要明确该门课程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其他能力等方面的要求。不仅要明确理论教学的要求,还要明确实践教学的要求。其要求又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

第六条  教学大纲要体现统一要求和个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要注意把握好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广度、深度、难度,既要以大多数学生水平为基本点,又要考虑少数学生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

第七条  教学大纲要体现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以实现整体性的原则,既要保持本课程教学内容自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交叉与重复,又要遵循学生的认知规律,处理好课程间的先修后续的内容衔接与过渡。

第三章  教学大纲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  课程基本信息。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码、课程类别(分为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性质(分必修、选修等)、适用专业、总学时、总学分、采用教材。

第九条  课程教学总目标要求,学生通过学习应达到的总体要求,包括知识目标、技能目标、其它目标;

第十条  主要教学内容及具体要求。这是教学大纲中的主要内容,分章、分节列出教学内容,提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要求,教学重点内容、难点内容,并列表说明时间分配包括章次、题目、总学时,讲授、实验或实训学时。

第十一条  该门课程主要实验实训条件。根据该门课程实验实训要求,列出主要条件,以保证完成实验实训的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  选用的教学参考书。

第十三条  已修课程、后续课程。

第十四条  制定及批准程序。

第四章  教学大纲的制定程序和使用

第十五条  各系(部)落实教研室及相关教师进行编制形成初稿,编制前应组织编写人员认真学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文件,明确编写要求和规定。

第十六条  各系(部)对教师编制的初稿进行审定,审查合格后系(部)负责人签字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对全院教学大纲的审定并汇编成册。

第十八条  教学大纲一经制定,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若需修订,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检查,除日常检查外,各系(部)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教务处在开学时、期中、期末分别进行集中检查。

第二十条  教学大纲应一式三份,一份自留、一份交系(部)、一份交教务处。

附件:教学大纲模版.doc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