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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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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入时间:2015/10/22 8:47:50

各系部:

为认真做好beat365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15年学生资助补助经费(第三批)的通知》(财教〔2015〕198号)要求,现就beat365评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系部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beat365表现优异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beat365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beat365在校生(含今年入学新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把握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

(2)学习成绩。申请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如下:

①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含10%,下同),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②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下同)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特别优秀”解释详见附件1)。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年限。参照国家奖学金“学习年限”规定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申请人在参评学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学习成绩。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参评学年度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表彰奖励。校级表彰奖励是指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开展的表彰奖励,不包括学校任一内设机构,如团委、学生处等。

(三)国家助学金

申请人必须符合《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具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规范评审程序 

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将采用网络系统申报与纸质申报并行的方式进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网络申报、审核流程如下:学生在线申请,班级(院系)在线审核、上报学校,学校在线审核、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将申请表格打印、签字、盖章后上报。学校用户凭“四川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帐号登录。(注:网上填写操作,到时统一培训。)

(一)国家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按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0版)》(见附件2)。院(系)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院(系)拟推荐学生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按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见附件3)报所在院(系)。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及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国家助学金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4)报所在院(系)。院(系)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不得擅自变更资助人数)及申请人家庭经济、思想品德、学习生活、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评审确定拟受助名单及资助档次(分为2000元/生·年、3000元/生·年、4000元/生·年三档),并在院(系)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对院(系)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无异议后,应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结果等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认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规范报送材料

 (一)填报要求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详见附件5。《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要求参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报要求进行,所有表格中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和“申请理由”栏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成绩单、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只需系上审查,不必随表报送。上报材料经评审后不予退回,各系根据需要自行准备存档材料。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各系部须于2015年10月16日—19日将申报材料按下列顺序整理报学生资助办公室:

1.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纸质与电子版,纸质文档一式两份)。须以系部正式红头文件上报,能全面反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基本情况,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和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结果作为附件。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报告将同时上报学生资助办公室。

2.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须形成规范性文件。

3.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制成系部文件。

4.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1)《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6,纸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上报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并用铅笔编号。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其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后附在申请表后(胶水粘贴)。

6.国家励志奖学金

(1)《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7,纸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2011版)》(纸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上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须按《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的名单顺序整理、编号。

7.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2015-2016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见附件8,纸质、电子文档一式一份)和《2015-2016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见附件9,系统在线填报),《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各系存档备查。

(三)报送地点及方式

1.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纸质材料需现场报送。电子文档可发送至邮箱:23491437@QQ,邮件主题为:系部全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材料,上报材料按上述顺序打包压缩后以附件形式发送。

五、工作要求

国家奖助学金是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的热情,坚定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系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成立并及时调整由系负责人及学生管理干事、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统筹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细则制定、名额分配、申请组织、评审组织、过程监督、结果公示、申诉裁决等工作。

(二)审慎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尤其是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基础。各系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要求,结合本校生源区域分布、城乡分布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认定办法,提高认定的精准化程度。(三)科学制定评审办法各系要根据国家有关奖助学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且依据本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系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规范评审程序,严把评审标准,按时保质报送评审材料,确保2015年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完成。若因工作不力,不严格标准和程序而影响全省国家奖助学金申报、评审工作的系部,将扣减下一年度指标,并全校通报。 

附件:

1.本专科生“特别优秀”解释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4.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5.《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说明

6.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7. 2014-2015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 

8. 2015-2016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统计表

9. 2015-2016学年度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册

        

                        学工部

                       2015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