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宽基础、强能力、高素质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创造性人才,引导学生提高综合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beat365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测评,不仅能够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显示学院的育人效果,在素质合格的基础上,注重发展学生的个性,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学院学生工作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加强对学生的日常思想教育和管理,促进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使学生进一步明确素质发展的努力方向。
第三条 凡在beat365正式注册的全日制专科生,均依据本条例进行测评。休学或停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包括操行成绩测评和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两部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实施办法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测评工作在学院党委、行政的领
导下,学生工作部成立由学工部部长任组长、副部长任副组长、学工部所有工作人员为成员的学生综合素质评审小组,指导和审核各系(部)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测评工作。
第六条 各系(部)成立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部负责人任组长,学工干事、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团总支副书记、学生分会主席为成员,全面负责本系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和测评工作。
第七条 各班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任课教师、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3-5人)为成员的测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结果的使用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考核实行非教学学分制,学期考核及格记1学分,三年共计6分。在学制期内经培养考核测评达到6分,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
第十条 各班按学生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定名次,作为评定该学期奖、助学金及各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党(团)员的依据之一,同时,作为推优入党和省级大学生综合素质A级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学年评优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奖助学金的评选比例,按操行
成绩确定学生的参评资格,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奖项的分配。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基本原则
操行测评成绩优秀,按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高低确定。
(二)国家助学金评选的基本原则
上一学年度操行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优:
(一)操行70分以下;
(二)课程测评成绩70分以下;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院处分。
第十二条 毕业班按各班级综合素质评测总分排定名次,作为评选优秀毕业生及用人单位选聘毕业生的依据。
第四章 操行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操行考核实行积分制,以60分为基础分(百分制),实行加、减分。成绩测评按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低于60分)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第十四条 操行成绩加分项目(一次性):
(一)政治思想觉悟能力加分
1.积极参加业余党院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加2分;
2.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加3分;
3.被发展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加4分。
(二)学习能力加分
1.课程学习成绩在同年级(专业)排名情况(学习成绩排名以教务处核定的为准)。加分标准如下:
|
加分 类别 |
同年级(专业)排名前5% |
同年级(专业) 排名前10% 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同年级(专业) 排名前20% 前项已加分的不再累加 |
同年级(专业) 排名前30% 前项已加分的不在累加 |
|
加分 标准 |
10 |
6 |
4 |
2 |
注:单科成绩均为80分以上另加2分。
2.通过英语省二级考试加5分,省三级考试加10分,国家四级考试加15分,国家六级考试加20分;
3.通过计算机国家一级考试加5分,国家二级考试加10分;
4.参加“专升本”学习,且表现优秀加10分,每通过一门考试加2分;
5.国家普通话测评考试获二乙加3分,二甲及以上加5分;
6.获得与专业相关技能证书加5分;
(三)社会工作加分(总分不超过4分)
1.担任院团委正、副秘书长、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加4分;
2.担任系分团委副书记(秘书长)、系学生分会正、副主席、社团联合会、宿舍管理委员会、图书管理委员会、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副主席加3分;
3.担任院团委、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加2.5分;
4.担任系分团委、学生分会各部正副部长、社团社长加2分;
5.担任班级干部(包括寝室长)加2分、院系各部门干事加1分;
6.学生社团成员加0.5分。
注:所担任职位必须考聘合格才可加分。担任两个及以上班级、系部或院级学生干部的学生只按最高加分计算。
(四)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加分(总分不超过8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活动),参加一项(登记项目)加0.5分,满分3分,并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
等级
类别 |
省级及 以上 |
市级 |
院级 |
系级 |
|
社会实践 (青年志愿者活动)先进个人 |
8 |
6 |
4 |
3 |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荣誉标准加分。
(五)体育活动加分(总分不超过12分)
积极参加院、系及以上各级体育活动,参加一次加0.5分,满分3分,并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
全 国 |
14 |
12 |
10 |
8 |
|
省 级 |
10 |
9 |
8 |
7 |
|
市 级 |
8 |
7 |
6 |
5 |
|
院 级 |
6 |
5 |
4 |
3 |
|
系 级 |
4 |
3 |
2 |
1 |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荣誉标准加分。
(六)文化艺术竞赛活动加分(包括文艺表演、辩论赛、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演唱比赛、技能操作比赛、创新创业大赛、寝室文化建设大赛等)
积极参加院、系及以上各级文化艺术、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参加一次加0.5分,满分3分,并视其获得荣誉情况给予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
等级 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鼓励奖 |
|
全 国 |
14 |
12 |
10 |
8 |
|
省 级 |
10 |
9 |
8 |
7 |
|
市 级 |
8 |
7 |
6 |
5 |
|
院 级 |
6 |
5 |
4 |
3 |
|
系 部 |
4 |
3 |
2 |
1 |
注:同一项目以所获最高荣誉标准加分。
(七)其他项目加分
1.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500字以上)一篇,
按以下标准加分,发表文章500字以下的减半加分。其中对于在市级、院级和系级报刊或杂志上发表文章的只对第一作者进行加分,对于在省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减半加分,其他不加分。(总分不超过8分)
|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
加分标准 |
8 |
6 |
4 |
3 |
2.获年度个人表彰(如:“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干部”“优秀团员”等)加分标准如下(总分不超过10分):
|
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
加分标准 |
10 |
8 |
6 |
4 |
3.评选为先进集体(如“优秀寝室”、“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班集体”等其他院级以上奖项)则班级每人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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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国家级 |
省级 |
市级 |
院级 |
|
加分标准 |
10分/人 |
8分/人 |
6分/人 |
4分/人 |
4.月考核全勤者每次加5分(包括上课、各项集体活动)。
5.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受学院表彰者加5分(不可重复加分)。
6.班级或所在集体荣获学院先进集体奖每人加3分,荣获市级先进集体奖每人加4分,荣获省级先进集体奖每人加5分。
第十五条 操行成绩扣分项目(一次性):
(一)病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每增加一次扣0.5分;
(二)事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每增加一次扣1分;
(三)担任学生干部失职扣3分;
(四)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通报批评者扣5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受留院察看处分者本年度操行不及格;
(五)不完成作业者每次扣3分;
(六)上课及集体活动迟到或早退一次扣2分,旷课一节一次扣5分;
(七)在公共场所抽烟一次扣3分;
(八)使用违规电器、赌博、酗酒滋事受到学院纪律处分者,扣20分/次;
(九)宿舍卫生不合格一次扣值日者3分,其余人员每人扣2分;
(十)晚归一次扣2分,夜不归宿一次扣5分;
(十一)恋爱行为不文明者扣10分/次。
第五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主要以课程考试(考查)平均成
绩为主,根据学生实际考分按以下公式计算得出课程学习平均成
绩。
课程学习成绩=学期度各学科成绩总和/学科数。
第十七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低于60分)四个等级进行测评。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所学科目考核不及格(经补考后)达三门(含三门),其课程学习成绩测评视为不合格。凡有补考者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计算,补考成绩不计入成绩测评。
第六章 综合素质成绩计算及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计算公式:
综合素质成绩=操行成绩×50%+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50%
第二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分为优秀(80分及以上)、良好(70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59分及以下)四个等级。
操行成绩和课程学习成绩同时为“优秀”者,综合素质测评视为“优秀”。
对于一学期内所学科目补考后仍有不及格,但未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其综合素质测评只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级。操行成绩“不合格”、课程学习成绩“不合格”或综合素质测评得分低于60分,综合素质测评均视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beat体育365官网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班级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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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eat体育365官网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评分系部汇总表 /upload/file/20181227/20181227093828622862.docx
beat体育365官网学生处
2017年3月14日
